中新網台州11月5日電 (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莫慧芳 通訊員 郭英姿)利用手中的職權,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7萬元,近日,浙江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王伍勇一審獲刑11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2萬元。
  據瞭解,王伍勇於1960年11月出生,是浙江台州玉環人。2001年12月至2009年12月,王伍勇擔任浙江省玉環縣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、局長;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,擔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、玉環縣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、局長;2010年3月起擔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;2011年7月至案發前擔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。
  2001年年底,吳建華以其經營的香港渝匯(集團)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後與玉環縣政府簽署《玉環縣坎門漁港總體開發意向書》、《玉環縣坎門漁港一期開發合同》,並與玉環縣國土資源局簽訂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草簽合同》,著手對玉環縣坎門漁港花岩礁海域(又稱坎門漁港005號地塊、花岩礁005號)進行圍海造地開發利用。
  後由於國家政策發生變化,該地塊先後經歷協議出讓、第一次掛牌出讓、土地回購、二次掛牌出讓等過程,吳建華最終於2005年6月以浙江渝匯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成功取得了該地塊的使用權,並用於商品房開發。
  2003年至2008年間,吳建華為獲得和感謝王伍勇的支持和幫助,先後六次賄送給王伍勇共計現金人民幣97萬元。
  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伍勇身為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7萬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2萬元。(完)  (原標題:浙江台州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受賄97萬獲刑11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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