遏制錢權合謀
  功夫在監管與問責
  ■街談
  5月6日,記者從廣州市紀委瞭解到,市紀委近日印發《廣州市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“十個嚴禁”》,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出入歌舞廳、夜總會,不得將公車停放在高爾夫球場、歌舞廳、夜總會等場所,不得違規用現金支付公務消費費用,不得違規收取潤筆費等。市民可通過多種渠道舉報,市紀委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,對於市民群眾投訴舉報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。(5月7日《廣州日報》)
  “十個嚴禁”裡面的內容,無論是“嚴禁公款大吃大喝”還是“嚴禁大操大辦斂財”等規定,都不過是對常識的一種重申。在我們的固有認知下,這些行為,本來就是被禁止的,本來也是不被允許的。如今重覆提及,一方面說明這已經受到更上一級領導部門的重視;但另一方面,是不是也同時說明,之前的那些禁令有虛設之嫌呢?不然,又何須重覆提及呢?只有禁令得不到貫徹執行時,才有必要把其從普通形式上升為文件形式。
  事實上,之前禁令之所以得不到落實,在於監管不嚴、處罰不力。一則,誰是私企老闆,誰是公務員?一個人的職業不會寫在臉上,而公眾也不可能認全,那誰來監督、如何監督?這顯然是一大難題。之前如此,如今這個難題依舊。二則,即便一些官員不潔身自好,在好人主義盛行的官場里,對違規官員的處罰也不會太嚴,大多是批評教育了事,最多也只是給個紀律上的處分,並不會對當事官員有實質性的處罰。
  在這樣的境況下,所謂的這“禁止”那“嚴禁”,說到底不是說給官員聽的,而是說給公眾看的:看看,咱們對領導幹部的要求有多高!但很顯然,無論是之前的各種禁令,還是如今廣州的“十個嚴禁”,都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作為罷了。而事實上,即便領導幹部不觸碰這“十個嚴禁”,也不意味著這背後就沒有錢權交易、錢權合謀等行為。“禁令”的誕生,只會讓這些行為從地上轉入地下,而很難讓其消失不見。
  事實上,要讓錢權合謀、錢權交易等行為真正消失,說百遍不如做一遍,再多的禁令都是不靠譜的,問題的關鍵是要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執法必嚴,違法必究。事實上,這“十個嚴禁”,很多已經不是紀律問題了,而是法律問題了,如大操大辦斂財,收送禮品購物卡等,既然已經觸碰法律,那交由法律來解決即可,又何須紀律橫插一腿呢?自然,我們並不否認“十個嚴禁”的制度善意,但要從根本上杜絕錢權合謀的事情發生,就不能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在禁令上下功夫,而必須積極作為,在監管與問責上下功夫。□龍敏飛
  (原標題:遏制錢權合謀功夫在監管與問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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